日期:2024-05-05 10:31:17 作者:admin 浏览量:200
2016 年 6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聂某某利用其经营的中医诊所长期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出售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经检测,其销售的两种药品均含有化学成分,且被认定为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聂某某的销售假药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因服用假药而危及身体健康、危害生命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聂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其明知销售药物没有取得批准文号、进货渠道不正规,仍长期向公众销售,主观过错严重,有隐瞒销售药品真相的行为。此外,聂某某销售假药时间长、数量多、范围广,严重损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起诉人依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聂某某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聂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停止侵害,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追究聂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聂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 1840800 元;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湖南省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聂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表明了司法机关对销售假药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药品,确保自身健康安全。对于医疗行业从业者来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